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财函〔2022〕21号)文件精神,为减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缓缴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如下:
一、缓缴对象
1. 污水处理费:与我司直接发生贸易结算关系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我司开立水表户号,挂水征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缓缴期限
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间不收违约金。
三、办理方式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用户通过“不见面申报”形式,在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qzzls.com)下载填写《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表》,申请后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也可通过泉州水务服务热线968812或泉州自来水供水服务窗口进行登记。
四、实施时间
2022年11月-2023年1月抄见水量。
五、减免方式
本政策自申请之日起“即申即享”。
附件: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表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缓缴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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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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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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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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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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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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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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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名) 签名(单位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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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污水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提出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缓缴申请后,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缓缴期间免收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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