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未正常使用、瓶库内电源线未达到防爆要求(重大隐患)
2024年1月31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洛江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洛江区万安街道某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存在瓶库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未正常使用、瓶库内电源线未达到防爆要求等安全隐患,影响燃气安全,特别是瓶库内电源线未达到防爆要求为重大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立即启动立案查处程序,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61项的规定,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燃气
2024年2月2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洛江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洛江区马甲镇马甲村某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耐火等级不符合二级要求的瓶库)存放31瓶瓶装燃气,气瓶总容积约1.006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24项的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超量存放燃气实瓶
2024年2月2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洛江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洛江区马甲镇潘内村某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在其经营场所存放76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15kg实瓶26个、5kg实瓶3个、15kg空瓶40个、50kg空瓶7个,气瓶容积合计3.073立方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1142-2015第8.0.1的规定,三级供应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为≤1立方米(相当于28个15kg钢瓶)。该供应站属于三级供应站,共超量存放燃气气瓶48个,其中带气实瓶29个,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259项的规定,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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