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持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近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行动(2023.11.8-2024.2.29),以严的监管督促燃气企业恪守燃气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瞄准餐饮用气场所隐患精准执法,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查处曝光一批燃气违法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鲤城区某液化气公司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
2023年11月20日上午,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联合检查,发现鲤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现场查获违规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共32个,该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立即启动立案查处程序,于11月20日下午作出查封决定书,对该液化气有限公司3台充装台予以查封,并按照法定程序和从严从重处理的要求,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丰泽区城东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实瓶
2024年1月3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丰泽区城东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在其经营场所存放7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为带气实瓶,气瓶容积合计3.04立方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1142-2015第8.0.1的规定,三级供应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为≤1立方米(相当于28个15kg钢瓶)。涉案供应站属于三级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44个。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丰泽区某液化气供应站未履行定期安全检查义务
2023年10月17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泉秀街道宝洲街两家餐饮店存在用气环境差、未挂设或未填写“燃气安全公示牌”等问题。经查,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未对两家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丰泽区城市管理局对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四:洛江区马甲镇“黑气点”非法经营
2023年12月15日,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林某阳在洛江区马甲镇的家中储存、销售、瓶装燃气,当事人未能提供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液化气钢瓶38个(气瓶总容积为1.797立方米)、倒气用烃泵1台(含4根软管)以及钢瓶塑料封口1包。经查,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无证经营、擅自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大瓶倒小瓶)的违法行为。林某阳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销售,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对林某阳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液化气钢瓶38个、烃泵1台(含4根软管)、钢瓶塑料封口1包,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关于当事人在家中擅自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等违法行为,已将该违法行为线索抄送公安机关处置。
案例五:经济开发区某餐饮店违规加热液化气钢瓶
2023年12月27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开发区某餐饮企业通过围绕在液化气钢瓶上的电加热带违规给气瓶加热,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现场整改,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六:晋江市紫帽镇浯垵村某石锅鱼店违规使用燃气
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晋江市紫帽镇浯垵村某石锅鱼店在用餐场所使用液化气钢瓶,3张餐桌下各配备一瓶小瓶液化气钢瓶,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在12月1日上午9时之前完成整改。12月1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营者逾期仍未改正,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七:晋江市磁灶镇龟山工业区某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
2023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晋江市磁灶镇龟山工业区某餐饮店内储存、使用9个15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没有单独设置气瓶间,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在12月4日前改正。1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逾期未改正,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八:晋江市梅岭街道晋阳社区某餐厅燃具连接软管穿墙使用
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发现梅岭街道晋阳社区世茂御龙湾曼哈顿商业区某餐厅使用燃气时燃具连接软管穿墙使用,没有按规定加装金属套管,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于2023年12月6日前改正。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发现经营者逾期仍未改正,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九:晋江市安海镇安平社区某海鲜餐馆使用“双燃料”
2023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晋江市安海镇安平嘉华路某海鲜餐馆在经营过程中,在店内厨房使用两种火源,一个灶具是液化气灶,另一个灶具使用生物油,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2023年12月19日前改正。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经营者仍未改正,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并将涉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线索抄送有关部门处置。
案例十:晋江市罗山街道福埔社区某饮食店违规储存燃气
2023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发现晋江市罗山福埔社区某饮食店在两个储藏间各放置1瓶15公斤液化气钢瓶,储藏室均堆放杂物和易燃物且不具备通风条件,执法人员当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经营者于2023年12月24日前改正。2023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发现经营者逾期仍未改正。晋江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十一:晋江市陈埭镇某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023年12月,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陈埭镇江头村某餐饮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责令该餐饮店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危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每一个人都应成为燃气安全的宣传者、实践者和守护者,营造“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为城市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以案示警,提高震慑效力,形成持续高压态势,筑牢燃气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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