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天然气管道泄漏案件
时间:2023-09-05 16:09 浏览量:

  燃气管道安全关系着供气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燃气管道是全市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近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查处1起未采取保护措施野蛮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泄漏案件。

  一、案件情况

  2023年8月12日15时许,福建某建设公司在明知鲤城区站前大道施工点有地下燃气管道,却未通知燃气企业派员现场确认点位和监护,擅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打桩作业,导致站前大道De200中压穿越天然气管道损坏,造成燃气泄漏。燃气企业接报后紧急采取对受损管道进行断管封堵停气,启用新延路环网供气的应急措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火灾等次生灾害。

  该施工单位虽制定了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但没有严格执行,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盲目作业、野蛮施工,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决定立案处理。

  二、查处情况

  (一)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地基工程专业承包单位)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责令该公司暂停施工作业,配合燃气公司修复受损燃气管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并全市通报。

  (二)福建省某建设集团(施工总承包单位)

  对该建设集团项目经理进行约谈教育并全市通报。

  (三)泉州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燃气管道权属单位)

  对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三、法律法规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案件分析

  地下燃气管道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野蛮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不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及供气稳定,还有可能引发燃气爆燃危及人身安全事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不仅要会同燃气管道企业共同制定管道施工保护方案,做好作业技术交底,更要在施工作业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燃气泄漏。

  本次通报的燃气监管典型案例,暴露了我市部分建设项目对燃气管道保护性施工安全意识淡薄、燃气保护方案形同虚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作业单位思想麻痹大意,不重视燃气安全,未能充分与燃气企业沟通协商,未按照规定程序施工是本次燃气泄漏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下一步,我市将根据《泉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对涉及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从重给予处罚,建立健全燃气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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