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9-12 15:33 浏览量: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安〔2023〕13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泉州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举报奖励方案。

  二、举报范围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城镇燃气、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存在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和住建部印发的《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城市管理行业领域实际,举报范围如下:

  (一)城市管理领域企事业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城市管理领域企事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等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污水、垃圾处理等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五)污水、垃圾处理厂等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六)燃气经营者存在符合《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情形的。

  三、举报处理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走访、网络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电话:22532956,邮箱:aq22530717@163.com)

  (二)举报人必须为实名举报,举报同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四)举报事项受理后,由事项所涉业务科室(单位)转属地城市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或自行组织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举报事项复杂、调查取证困难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最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举报人所举报事项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隐患现场资料或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奖励500元。

  五、奖励程序

  (一)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办业务科室(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奖励审批表》(附举报件及核实材料),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举报人奖励。

  (二)举报事项经查实结案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主办业务科室(单位)通知举报人60日内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银行账号等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六、监督管理

  (一)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有关举报信息和调查核实资料及举报奖励报批资料应分类整理归档被查。

  (二)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奖励审批表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安〔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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