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通报9起燃气安全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4-05-07 10:26 浏览量:

  泉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燃气行业秩序,现将今年来查处的9例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鲤城区4家餐饮店未正常使用燃气报警器案件

  2024年3月,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餐饮门店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新门街785-1号、城北路293号、北门街251号、旧馆驿24号等4处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处于断电关闭状态情况,存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对4家餐饮场所分别处以罚款200元或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泉州开发区某别墅小区业主装修违规拆改燃气管道设施案件

  2024年3月19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某别墅小区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拆改户内燃气管道,存在燃气泄漏的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依法对装修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丰泽区某餐饮店违规加热液化气钢瓶案件

  2024年3月21日,丰泽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丰泽区某餐饮店在经营场所违规加热液化气钢瓶,责令其立即改正。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店仍存在加热液化气钢瓶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丰泽区城管局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泉港区某供应站违规供应50公斤液化气瓶案件

  2024年1月26日,泉港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港区山腰街道某餐饮店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餐饮店违规使用50公斤液化气瓶2个,经查,山腰街道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上述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对该餐饮店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未督促该餐饮店撤除50公斤液化气瓶,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泉港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晋江市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定期开展入户安检案件

  2024年2月6日,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江市某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2024年3月7日,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安溪县城厢镇某餐饮场所使用“双燃料”供应站未督促整改或停气处理案件

  2024年3月6日,安溪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安溪县城厢镇某供应站所供气的饭店存在在同一厨房内同时使用“环保油”和瓶装液化气两种燃料的安全隐患,但供应站未督促整改或停气处理。

  该站点未履行好用户安全管理规定,向在同一厨房内同时使用“环保油”和瓶装液化气两种燃料的餐饮用户进行供气,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以及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鉴于该供应站该行为已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决定责令该供应站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德化县某陶瓷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件

  2024年4月1日,德化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燃气安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内存放17瓶液化气瓶。经查,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储存燃气17瓶,其中14瓶为空瓶,3瓶实瓶,实有燃气量0.5立方米,无相关记录资料。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德化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零五项第二档的规定,德化县城市管理局对德化县某陶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永春桃城液化气有限公司蓬壶镇某液化气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27日,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在开展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现场核查发现,属于三级供应站的永春桃城液化气有限公司蓬壶镇某液化气供应站内存放燃气钢瓶共计94个,其中存放带气实瓶15Kg气瓶53个,存放空瓶15Kg气瓶19个、50Kg空瓶1个,报废15Kg空瓶21个;53个带气实瓶的气瓶容积合计1.88立方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1142-2015》第8.0.1的规定,三级供应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为≤1立方米,相当于28个15kg钢瓶,涉案供应站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25个。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五十九项较轻档之规定,永春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某使用燃气的生产加工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案件

  2024年3月2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当事人泉州市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上林新村经营的加工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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