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通报近期2起破坏燃气管线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21 17:18 浏览量:
 

 

地下燃气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不仅对公共安全及下游燃气用户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还有可能会发生燃气爆燃等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为警示施工单位和个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现通报近期2起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111日,福建省笃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燃气公司签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2024120日,施工单位在丰泽区北峰街道某小区门口施工作业,未通知泉州市燃气公司到场监护,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使用挖掘机进行机械开挖,造成天然气中压管道破损。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丰泽区城管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处人民币玖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4223日,福建景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狮市祥芝镇狮祥二路施工过程中,未制定保护方案且未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擅自施工、临时开挖,造成天然气中压管道损坏。该行为违反《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石狮市城市管理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石狮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182项的规定,对该施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燃气安全的警示标志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影响燃气安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两起事故暴露出部分施工单位燃气管道施工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对于非法开挖、野蛮施工等毁损燃气管道行为,我市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置,以案件促进整改整治、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着力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目标,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