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监管典型案例: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案件
时间:2023-08-22 19:02 浏览量:

  

  为打击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的高压态势,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教育引导燃气企业深刻吸取案例教训,加强安全意识,防范事故风险,近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通报1起液化石油气公司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案件:

  一、案件情况

  2023年7月,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收到安溪县城市管理局转报关于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违法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经查实,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5月4日两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数量累计34瓶,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一)南安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决定对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暂扣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3.约谈企业法人,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主要问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4.将该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由“黄色”调整为“橙色”,市、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加密检查频次;

  5.在全市城管系统内对该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抄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专班成员单位。

  (二)安溪县某供应点

  1.由安溪县城市管理局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2.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三)运输气瓶驾驶员刘某

  移交安溪县交通运输局立案处罚,对驾驶员刘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三、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扰乱市场秩序:部分燃气经营企业为了提高燃气销量,增加经营利润收入,不仅没有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关于充装燃气有关规定,而且明示、暗示、放任企业员工为持有非自有气瓶的顾客擅自充装燃气,该行为造成其他严格遵守充装自有气瓶企业的合法经营收入减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燃气行业良性发展。

  (二)“黑气”气瓶来源及危害性:近些年,液化石油气“黑气”在市场上屡禁不止,有的燃气企业对气瓶的合法性、安全性、权属关系等置若罔闻,不惜铤而走险违规对来源不明的气瓶进行燃气充装,此类气瓶一旦流入市场,极易成为“黑气”气瓶,由于该类气瓶可能过期未检,“黑气”经营者未对用户的“灶”、“管”、“阀”进行安检,增加了燃气泄漏爆炸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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