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0-07-14 16:20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行为,尽可能减少施工对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等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挖掘或(同时)占用城市道路行政审批的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市区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程序的通知》(泉公用〔201220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中心市区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知》(泉执综〔20131号)执行。

二、施工期间应设置围挡,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不得影响行人、行车的正常通行。

三、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地点、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施工期间应做好周边市政设施相关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盲道等。应文明作业,保持周边环境整洁,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和内沟河等。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

五、施工期间应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对行人、行车造成伤害,全权负责施工至碰(连)接后硬化恢复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六、施工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等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如有损坏道路设施,应按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高于原路面结构层强度标准,恢复时必须按《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组织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市政设施进行修复,修复标准不得低于旧路的设计标准。施工应接受我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路面挖掘、修复的检查、指导和验收。

七、建设业主存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施工,超范围、超期限施工作业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围墙)、未按相关规定文明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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