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
来源 :海峡都市报 时间:2022-07-29 16:02 浏览量:

  

   

  为规范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泉州市城管办印发《泉州市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即日起至10月,通过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油烟排放处理标准,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解决油烟扰民问题,推进餐饮油烟污染防控常态长效。

   

  进入油烟集中整治阶段  

  推进2条示范街、20个示范单位建设

        

  整治范围涵盖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城市建成区。整治对象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包括企事业单位食堂、宾馆内设酒店、餐厅。

         

  当前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针对摸排出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和个体户油烟问题,正逐步督促业主进行整改,对油烟排放是否达标无法直接判定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普检,出具报告后督促业主自行整改,拒不配合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而对群众投诉油烟污染事项严格,按照办理期限,到现场核查、取证、处理;同时,取缔露天烧烤、大排档,严禁店外经营,引导摊点入店(规范点)经营;开展联合执法,对餐饮油烟超标排放、污染市容环境等现象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     

         

  930日前为督导抽查阶段,届时,多部门在联合执法基础上将开展联合检查,评估、通报整治情况;101日进入常态管理阶段,加强巡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油烟污染问题不回潮,不反弹。总结整治相关经验做法,建立常态管理机制;积极探索餐饮油烟处理设施安装运维标准化、市场化;同时,各地要推进2条餐饮油烟整治示范街、20个整治示范单位建设,以点带面,推进整治工作。

   

  力争8月前    

  70%以上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整治内容包括检查所有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是否安装与油烟烟气污染物排放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委托具备专业清洁设备的单位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和油烟排放管道,做好台账记录,记录台账材料保存时限应当不少于1年,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装置处理的油烟排放视同超标排放;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及住宅小区地下管道等。力争8月前,重点整治区域内70%以上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

          

  同时,检查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如发现油烟净化设施无安装静电集板、厨房作业期间设施未运行、损坏等问题,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外排油烟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检查是否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定期组织清理,确保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内无油污淤积,运行通畅。

         

  此外,依法取缔非法临时设摊经营点以及设置餐饮店外经营的露天直排油烟行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每间裙房商业店铺合适位置应预留接入污染防治管道的接口等基本条件。新开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不得进行营业;使用燃气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正常使用。

   

  对各类油烟问题给予处罚   

  最高5万元

   

  记者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安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经责令整改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将处以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而对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责令改正后自行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拒不改正,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以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关闭;拒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关闭;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予以关闭。

          

  此外,此次油烟整治工程中,发现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也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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