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17-0300-2022-00289
- 备注/文号:泉城管函〔2022〕7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我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2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管〔2022〕3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管〔2022〕4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重点突破、精准施策、完善机制的原则,推进城市排水管网建设运维管理模式转变,实现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全面提升,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提升我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绩效工作水平。
二、考核主体、对象及范围
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对各县(市、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范围为全市范围。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
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向各县(市、区)、各污水处理厂下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详见附件4。
四、考核方式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一年考核一次。
五、考核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安排包括单位自查、材料报送、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结果通报环节。
(一)单位自查
各县(市、区)应对照考核评分细则逐一自查,做好数据统计、材料汇总、复查复核和分数自评,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情况、重点工作进展、突出成效亮点、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分数自评。
(二)材料报送
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应按要求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佐证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提交的纸质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佐证材料应对照考核评分细则要求,逐项逐条按照顺序提供,如有缺漏,将酌情予以扣分。
(三)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
次年2月中旬前,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考核评分细则及日常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与现场核查,形成初步考核结果。
(四)结果通报
次年2月底前,初步考核结果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并进行通报。
六、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及早部署开展自查,严格对照考核评分细则,全面落实考核要求。
(二)严格审核评分
市城市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审核评分工作,及时调度、核查进展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把关,从严评分,确保考核结果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县(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成效。
(三)按时报送材料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和有关要求报送考核材料。
(四)强化整改落实
在收到考评结果的一个月内,各县(市、区)应对照考评结果中的存在问题,充分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报送市城市管理局。
(五)优化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考核工作,可根据上一轮考核工作开展情况,优化考核内容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
七、结果评定及运用
考评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X≥90分)、良好(80分≤X<90分)、合格(60分≤X<80分)、不合格(X<60分)四个等级。
遇自然灾害(洪涝、地震等)或疫情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年终考评成绩。
各县(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评估及河长制相关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及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要单独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抄送市城市管理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泉州市各县(市、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目标任务表(2022-2025年)
2.泉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目标任务表(2022-2025年)
3.泉州市市区内沟河感潮河段入江口水质目标任务表(2022-2025年)
4.泉州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计算说明
附件1
泉州市各县(市、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目标任务表(2022-2025年)
序 号 |
地 区 |
县(市、区) |
2022年 |
2023年 |
||||||
污水 集中 收集率 (%) |
污水 处理率 (%) |
再生水 利用率 (%) |
GIS 系统 建设 情况 |
污水 集中 收集率 (%) |
污水 处理率 (%) |
再生水 利用率 (%) |
GIS 系统 建设 情况 |
|||
1 |
市 本 级 |
鲤城区 |
≥60 |
≥92 |
≥24 |
动态更新 |
≥63 |
≥93 |
≥26 |
动态更新 |
2 |
丰泽区 |
≥60 |
≥92 |
≥24 |
动态更新 |
≥63 |
≥93 |
≥26 |
动态更新 |
|
3 |
洛江区 |
≥60 |
≥92 |
≥24 |
动态更新 |
≥63 |
≥93 |
≥26 |
动态更新 |
|
4 |
泉港区 |
≥60 |
≥92 |
≥24 |
动态更新 |
≥63 |
≥93 |
≥26 |
动态更新 |
|
5 |
泉州开发区 |
≥60 |
≥92 |
≥24 |
建立 |
≥63 |
≥93 |
≥26 |
形成数据库 |
|
6 |
泉州台商投资区 |
≥60 |
≥92 |
≥24 |
动态更新 |
≥63 |
≥93 |
≥26 |
动态更新 |
|
7 |
其 他 县 (市) |
石狮市 |
≥60 |
≥92 |
≥24 |
建立 |
≥63 |
≥93 |
≥26 |
形成数据库 |
8 |
晋江市 |
≥70 |
≥92 |
≥24 |
建立 |
≥71 |
≥93 |
≥26 |
形成数据库 |
|
9 |
南安市 |
≥40 |
≥92 |
≥24 |
动态更新 |
≥45 |
≥93 |
≥26 |
动态更新 |
|
10 |
惠安县 |
≥62 |
≥92 |
≥24 |
建立 |
≥65 |
≥93 |
≥26 |
形成数据库 |
|
11 |
安溪县 |
≥46 |
≥92 |
≥24 |
建立 |
≥54 |
≥93 |
≥26 |
形成数据库 |
|
12 |
永春县 |
≥46 |
≥92 |
≥24 |
建立 |
≥50 |
≥93 |
≥26 |
形成数据库 |
|
13 |
德化县 |
≥49 |
≥92 |
≥24 |
建立 |
≥52 |
≥93 |
≥26 |
形成数据库 |
泉州市各县(市、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目标任务表(2022-2025年)
序 号 |
地 区 |
县(市、区) |
2024年 |
2025年 |
||||||
污水 集中 收集率 (%) |
污水 处理率 (%) |
再生水 利用率 (%) |
GIS系统 建设情况 |
污水 集中 收集率 (%) |
污水 处理率 (%) |
再生水 利用率 (%) |
GIS系统 建设情况 |
|||
1 |
市 本 级 |
鲤城区 |
≥66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2 |
丰泽区 |
≥66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3 |
洛江区 |
≥66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4 |
泉港区 |
≥66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5 |
泉州开发区 |
≥66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6 |
泉州台商投资区 |
≥66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7 |
其 他 县 (市) |
石狮市 |
≥66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8 |
晋江市 |
≥72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3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9 |
南安市 |
≥55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10 |
惠安县 |
≥67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11 |
安溪县 |
≥62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12 |
永春县 |
≥58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
13 |
德化县 |
≥63 |
≥94 |
≥28 |
“一厂一网” |
≥70 |
≥95 |
≥30 |
“一厂一网” |
附件2
泉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目标任务表(2022-2025年)
序 号 |
地 区 |
厂区 位置 |
污水 处理厂 名称 |
设计 规模 (万吨/日)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责任单位 |
||||
进厂 BOD 浓度 (mg/L) |
污泥 无害化 处置率 (%) |
进厂 BOD 浓度 (mg/L) |
污泥 无害化 处置率 (%) |
进厂 BOD 浓度 (mg/L) |
污泥 无害化 处置率 (%) |
进厂 BOD 浓度 (mg/L) |
污泥 无害化 处置率 (%) |
||||||
1 |
市 本 级 |
丰 泽 区 |
宝洲污水处理厂 |
15 |
≥90 |
≥93 |
≥93 |
≥95 |
≥96 |
≥97 |
≥100 |
≥99 |
鲤城区政府 丰泽区政府 |
2 |
北峰污水处理厂 |
4.5 |
≥90 |
≥93 |
≥93 |
≥95 |
≥96 |
≥97 |
≥100 |
≥99 |
丰泽区政府 |
||
3 |
城东污水处理厂 |
4.5 |
≥90 |
≥93 |
≥93 |
≥95 |
≥96 |
≥97 |
≥100 |
≥99 |
丰泽区政府 洛江区政府 |
||
4 |
东海污水处理厂 |
2.5 |
≥90 |
≥93 |
≥93 |
≥95 |
≥96 |
≥97 |
≥100 |
≥99 |
丰泽区政府 |
||
5 |
台商 投资区 |
惠南污水处理厂 |
2.5 |
≥90 |
≥93 |
≥93 |
≥95 |
≥96 |
≥97 |
≥100 |
≥99 |
台商投资区 管委会 |
|
6 |
泉州 开发区 |
清濛污水处理厂 |
2 |
≥90 |
≥93 |
≥93 |
≥95 |
≥96 |
≥97 |
≥100 |
≥99 |
泉州开发区 管委会 |
|
7 |
泉港区 |
泉港污水处理厂 |
2.5 |
≥90 |
≥93 |
≥93 |
≥95 |
≥96 |
≥97 |
≥100 |
≥99 |
泉港区政府 |
泉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目标任务表(2022-2025年)
序 号 |
地 区 |
厂区 位置 |
污水 处理厂 名称 |
设计 规模 (万吨/日)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责任单位 |
||||
进厂 BOD 浓度 (mg/L) |
污泥 无害化 处置率 (%) |
进厂 BOD 浓度 (mg/L) |
污泥 无害化 处置率 (%) |
进厂 BOD 浓度 (mg/L) |
污泥 无害化 处置率 (%) |
进厂 BOD 浓度 (mg/L) |
污泥 无害化 处置率 (%) |
||||||
8 |
其 他 县 (市) |
石狮市 |
石狮中心区污水处理厂 |
15 |
≥80 |
≥93 |
≥87 |
≥95 |
≥93 |
≥97 |
≥100 |
≥99 |
石狮市政府 |
9 |
晋江市 |
仙石污水处理厂 |
15 |
≥80 |
≥93 |
≥87 |
≥95 |
≥93 |
≥97 |
≥100 |
≥99 |
晋江市政府 鲤城区政府 |
|
10 |
南港污水处理厂 |
10 |
≥80 |
≥93 |
≥87 |
≥95 |
≥93 |
≥97 |
≥100 |
≥99 |
晋江市政府 |
||
11 |
南安市 |
南安污水处理厂 |
5 |
≥80 |
≥93 |
≥87 |
≥95 |
≥93 |
≥97 |
≥100 |
≥99 |
南安市政府 |
|
12 |
惠安县 |
惠安污水处理厂 |
7 |
≥80 |
≥93 |
≥87 |
≥95 |
≥93 |
≥97 |
≥100 |
≥99 |
惠安县政府 |
|
13 |
安溪县 |
安溪污水处理厂 |
6 |
≥80 |
≥93 |
≥87 |
≥95 |
≥93 |
≥97 |
≥100 |
≥99 |
安溪县政府 |
|
14 |
永春县 |
永春污水处理厂 |
6 |
≥80 |
≥93 |
≥87 |
≥95 |
≥93 |
≥97 |
≥100 |
≥99 |
永春县政府 |
|
15 |
德化县 |
德化污水处理厂 |
6 |
≥80 |
≥93 |
≥87 |
≥95 |
≥93 |
≥97 |
≥100 |
≥99 |
德化县政府 |
附件3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感潮河段入江口水质目标任务表(2022-2025年)
序 号 |
县(市、区) |
内沟河 感潮河段 入江口 个数 (个) |
内沟河感潮河段入江口水质优于V类(含V类)个数(个) |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1 |
鲤城区 |
7 |
≥5 |
≥5 |
≥6 |
7 |
2 |
丰泽区 |
10 |
≥6 |
≥8 |
≥9 |
≥9 |
合计 |
17 |
比例高于60% |
比例高于75% |
比例高于85% |
比例高于90% |
附件4
泉州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 项目 |
考核 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 值 |
检查方式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一、指标项 (30分) |
1.城市污水厂进水BOD 浓度 (10 分) |
统计城市污水厂进水BOD浓度是否达到年度目标值 |
10 |
数据调取 |
? 辖区污水全部进入1个污水厂处理,污水厂进水BOD浓度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10分。 ? 辖区污水按照片区分别进入多个污水厂处理,污水厂进水BOD浓度全部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10分。 ? 辖区污水按照片区分别进入多个污水厂处理,有污水厂进水BOD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但(今年BOD进水浓度值-去年同期BOD进水浓度值)均为正数,则逐个计算污水厂的达标差值比,再按进厂流量进行加权平均得到最终差值比,最后计算得分。污水厂达标差值比=(今年BOD进水浓度值-去年同期BOD进水浓度值)/(今年BOD年度目标值-去年同期BOD进水浓度值)。 ? 辖区污水按照片区分别进入多个污水厂处理,有污水厂进水BOD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且(今年BOD进水浓度值-去年同期BOD进水浓度值)有存在负数,则该项不得分。 |
示例:某区污水按照片区分别进入A、B两座污水厂,进入A厂的污水量为3000万吨/年,进入B厂的污水量为2000万吨/年。2022年两座污水厂的进水BOD浓度均未达标但相比去年均有上升,其中A厂2022年进水BOD浓度为60mg/L,2021年同期进水BOD浓度为50mg/L,A厂2022年进水BOD浓度目标值为70mg/L,差值比为(60-50)/(70-50)=0.5;B厂2022年进水BOD浓度为55mg/L,2021年同期进水BOD浓度为50mg/L,B厂2022年进水BOD浓度目标值为70mg/L,差值比为(55-50)/(70-50)=0.25;则该区得分为(0.5*3000+0.25*2000)/(3000+2000)*10=4分。 |
2.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 (10 分) |
统计本辖区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值 |
10 |
数据调取 |
? 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10分。 ? 污水集中收集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但相对比去年有所上升的,则按上升比例得分。 ? 污水集中收集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且相对比去年有所下降的,不得分。 |
示例:某区2022年污水集中收集率为50%,2021年污水集中收集率为40%,该区2022年污水集中收集率目标值为60%,则该区得分为(50%-40%)/(60%-40%)*10=5分。 |
|
3.城市污水处理率(4 分) |
统计本辖区城市污水处理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值 |
4 |
数据调取 |
? 污水处理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 ? 污水处理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但相对比去年有所上升的,则按上升比例得分。 ? 污水处理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且相对比去年有所下降的,不得分。 |
示例:某区2022年污水处理率为90%,2021年污水处理率为85%,该区2022年污水处理率目标值为95%,则该区得分为(90%-85%)/(95%-85%)*4=2分。 |
|
4.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3分) |
统计本辖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值 |
3 |
数据调取 |
?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3分。 ?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但相对比去年有所上升的,则按上升比例得分。 ? 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且相对比去年有所下降的,不得分。 |
示例:某区2022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为90%,2021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为85%,该区2022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目标值为95%,则该区得分为(90%-85%)/(95%-85%)*3=1.5分。 |
|
5.城市再生水利用率(3分) |
统计本辖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是否达到年度目标值 |
3 |
数据调取 |
? 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3分。 ? 再生水利用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但相对比去年有所上升的,则按上升比例得分。 ? 再生水利用率未达到年度目标值,且相对比去年有所下降的,不得分。 |
示例:某区2022年再生水利用率为25%,2021年再生水利用率为20%,该区2022年再生水利用率目标值为30%,则该区得分为(30%-25%)/(30%-20%)*3=1.5分。 |
|
二、评价项 (70 分) |
1.基本消除 (18 分) |
2.1.1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6分) |
3 |
材料核查 |
污水直排口消除情况: ? 无直排口或直排口经整治已完全消除的,提供佐证材料,得3分。 ? 直排口未消除的,提供年度生活污水直排口清单,消除比例≥90%的,得3分;消除比例<90%的,不得分。 |
年度生活污水直排口清单需包括污水直排口的名称、位置、发现时间、污水来源、整治措施、整治完成时间、是否消除、责任主体等信息。 |
3 |
材料核查 |
污水直排口动态排查落实情况: ? 提供落实污水直排口动态排查的佐证材料,得3分。 ? 未落实污水直排口动态排查的,不得分。 |
|
|||
- |
现场核查 |
污水直排口实际情况: 从年度生活污水直排口清单内随机抽查不少于2个已整治的污水直排口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有晴天污水直排的,2.1.1项不得分。 |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检查方式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
2.1.2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基本消除(6分) |
3 |
材料核查 |
设施空白区消除情况: ? 无空白区或空白区经整治已完全消除的,提供佐证材料,得3分。 ? 空白区未消除的,提供年度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清单,消除比例≥90%的,得3分;消除比例<90%的,不得分。 |
年度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清单需包括设施空白区名称、位置、面积、整治措施、整治完成时间、是否消除、责任主体等信息。 |
3 |
材料核查 |
设施空白区整治情况: ? 无空白区或空白区经整治已完全消除的,提供佐证材料,得3分。 ? 空白区未消除的,提供不少于1个设施空白区整治工程完工证明材料,得3分;未能提供的,不得分。 |
|
|||
- |
现场核查 |
设施空白区实际情况: ? 从年度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清单内随机抽查不少于1个已整治的空白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明显空白区的,2.1.2项不得分。 |
|
|||
2.1.3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6分) |
3 |
材料核查 |
黑臭水体消除情况: ? 无黑臭水体或黑臭水体经整治已完全消除的,提供佐证材料,得3分。 ? 自行上报存在1个未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或新发现的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的水体扣2分,2.1.3项扣完为止。 ? 省、市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在当年度督查核查中,确认有未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或新发现的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的水体且未上报的,2.1.3项不得分。 |
黑臭水体消除后应满足不黑不臭的要求。小雨和旱季水质应达到消除黑臭的标准,中雨雨停后2天,大雨雨停后3天水质达到消除黑臭的标准;水质数据以日常检测为主,必要时可进行采样检测。 |
||
3 |
材料核查 |
黑臭水体长制久清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 提供落实黑臭水体长制久清长效机制的佐证材料,得3分。 ? 未落实黑臭水体长制久清长效机制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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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场核查 |
黑臭水体实际情况: ? 随机抽查不少于2条内沟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明显黑臭的,2.1.3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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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检查方式 |
评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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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完成及制度建设情况 (52分) |
2.2.1污水管网排查(6分) |
2 |
材料核查 |
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的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 提供污水管网排查方案、合同、报告等佐证材料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含所有市政道路、背街小巷配套市政污水管网、居住小区管网(细化至厕所、厨房及阳台污水等“三水”)、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排水设施 |
2 |
材料核查 |
污水管网排查台账建立情况: ? 提供污水管网排查台账或记录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污水管网排查台账或记录需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管网长度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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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核查 |
采用CCTV、QV等开展污水管网排查: ? 提供CCTV、QV检测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检测 报告、费用结算单等佐证材料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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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污水管网建设与治理情况(6分) |
2 |
材料核查 |
污水管网新建、改造目标完成情况: ? 提供污水管网新建、改造清单,达到年度下达建设目标的,得2分。 ? 提供污水管网新建、改造清单,未达到年度下达建设目标的,按比例得分。 |
示例:某区2022年污水管网新建、改造目标为20km,实际完成10km,则得分为10/20*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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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核查 |
污水管网修复改造工程完工情况: ? 提供污水管网修复改造工程完工相关证明材料,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污水管网修复改造工程相关证明材料需包括整治合同、方案、竣工报告、验收报告、结算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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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核查 |
溢流污染控制情况: 提供年度总口截污清单及完工证明材料,消除比例≥60%,得2分;消除比例<60%或未提供完工证明材料 的,不得分。 |
年度总口截污清单需包括总口截污位置、整治工程、是否完成整治、责任主体等信息。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检查方式 |
评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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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排水管网地理信息(GIS)系统建设情况(2分) |
2 |
材料核查 |
GIS系统建设情况: ? 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提供佐证材料,得2分。 ? 未能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或未能提供佐证材料的,不得分。 |
(1)GIS系统正在建立的,提供能证明建立GIS系统的合同或协议、结算单等佐证材料;(2)GIS系统形成数据库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3)GIS系统动态更新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新录入新建管网、修复改造管网、管网排查等工作信息的日志截图等;(4)GIS系统实现污水管网“一张图”、“一厂一网”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
2.2.4工业企 业评估与清 退(6分) |
1 |
材料核查 |
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清单建立情况: ? 提供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清单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工业企业清单应包括企业类型、排水规模、排水标准等简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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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核查 |
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评估情况: ? 提供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评估材料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支撑材料为第三方评估报告,应提供政府文件、委托合同或协议;支撑材料由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或管理单位提供的,应附相关政府文件或专家评审意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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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核查 |
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清退情况: ? 经评估不存在不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的,得2分。 ? 经评估存在不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并予以清退的,得2分。 ? 经评估存在不能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但未予以清退的,不得分。 ? 未开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评估的,不得分。 |
予以清退的,应提供清退工作的相关文件作为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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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核查 |
工业企业排污许可: ? 提供排污许可及网上公示材料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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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检查方式 |
评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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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5分) |
3 |
材料核查 |
排水许可办理情况: ? 提供排水许可的办理台账作为佐证材料,排水许可发放比例≥80%,得3分;70%≤排水许可发放比例<80%,得2分;60%≤排水许可发放比例<70%,得1分;排水许可发放比例<60%的,不得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排水许可办理台账需包括排水户名称、是否办理、排水许可编号等信息。提供辖区企业清单,包括名称、位置、行业类别、排水去向、污水排放量等基础信息,并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确认。 |
2 |
材料核查 |
排水许可证证后监管: ? 提供排水许可证证后监管台账,开展发证后监管的,得2分。 ? 未开展发证后监管的,不得分。 |
排水许可证证后监管台账包括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号、监管时间、整改方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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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小散乱”污水治理(2分) |
1 |
材料核查 |
“小散乱”排污清单建立情况: ? 提供“小散乱”排污清单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小散乱”排污清单应包括排水户类型或配套设施等基本信息。重点检查餐饮、农贸市场、洗车洗涤等行业排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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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核查 |
“小散乱”排污整治情况: ? 提供“小散乱”排污整治佐证材料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佐证材料包括相关行业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计划、执法单位的执法记录或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合同、验收报告及影像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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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排水大户”专项整治(2分) |
1 |
材料核查 |
“排水大户”排污清单建立情况: ? 提供“排水大户”排污清单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排水大户”排污清单应包括排水户类型或配套设施等基本信息。“排水大户”类型包括学校、企业、施工工地、城市综合体、酒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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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核查 |
“排水大户”排污整治情况: ? 提供“排水大户”排污整治佐证材料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佐证材料包括相关行业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计划、执法单位的执法记录或整改通知单,或整改合同、“一户一策”措施、验收报告及影像记录等。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检查方式 |
评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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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一厂 一策”系统化方案完成情况(4分) |
4 |
材料核查 |
“一厂一策”系统化方案完成情况: ? 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污水处理厂全部制定“一厂一策”方案的,得4分。 ? 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污水处理厂未全部制定“一厂一策”方案的,按处理规模比例得分。 ? 进水BOD浓度低于100mg/L的污水处理厂全部未制定“一厂一策”方案的,不得分。 ? “一厂一策”方案明显雷同或方案质量差难以针对性指导工作的,不得分。 |
示例:某区污水按照片区分别进入A、B两座污水厂,进入A厂的污水量为3000万吨/年,进入B厂的污水量为2000万吨/年。A厂和B厂均有接收来自不同辖区的污水,且A厂和B厂的进水BOD浓度均低于100mg/L。2022年度A厂制定了“一厂一策”方案,B厂未制定,则该区的年度得分为3000/(3000+2000)*4=2.4分。 |
2.2.9排水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9分) |
2 |
材料核查 |
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 提供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佐证材料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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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核查 |
排水管网养护台账建立情况: ? 提供排水管网日常养护台账或记录等佐证材料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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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核查 |
排水管网运维购买服务或成立公司情况: ? 提供排水管网运维购买服务的协议、合同,或成立排水管网专业运维公司的佐证材料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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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材料核查 |
“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维管理情况: ? 提供“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维管理佐证材料的, 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佐证材料包括合同(协议、其他政府文件)、“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维管理方案、制度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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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核查 |
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经费落实情况: ? 提供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拨付文件、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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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检查方式 |
评分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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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水质监测及问题整改(4分) |
2 |
材料核查 |
水质监测情况: ? 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及社会公布等佐证材料的,得2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加强流域河道水质监测,定期进行水质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报告。开展流域断面及内河入江口水质定期监测、内沟河水质抽测;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监测。鲤城区、丰泽区的内沟河感潮河段17入江口(鲤城区7个、丰泽区10个)水质还需满足每年度的目标要求,鲤城区、丰泽区此项方可得分。 |
2 |
材料核查 |
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 提供问题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发现问题抄报相关责任单位,倒逼责任单位开展溯源排查、督促落实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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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排水 管网工程质量监管(3分) |
2 |
材料核查 |
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建立情况: ? 提供制定的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文件,得2 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排水管网工程质量监管制度文件应覆盖管材质量抽查、垫层密实度检查、竣工验收闭水实验、CCTV检查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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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核查 |
排水管网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监管情况: ? 提供排水管网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监管佐证材料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佐证材料可以为排水管网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监管的工作台账、工作记录、整改单、检测报告等,应加盖实施主体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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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排水 管理长效机制落实情况 (3分) |
1 |
材料核查 |
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落实情况: ? 提供城市开展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的佐证材料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提供的佐证材料需包括执法清单、每次执法记录单、现场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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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核查 |
工业企业排水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落实情况: ? 提供开展工业企业排水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联动执法的佐证材料,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联合执法必须由两个以上部门,且至少有一个部门具有执法权的执法 行动。提供的佐证材料需包括执法清单、每次执法记录单、现场照片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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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核查 |
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落实情况: ? 建立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并有明确协调方案或措施的,得1分。 ?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不得分。 |
提供的佐证材料需系统协调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液位与城市河湖水位和沿线排口液位的平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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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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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计算说明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向污水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城区用水总人口
污水处理厂收集的生活污染物总量
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
=
城区用水总人口
|
污水处理厂进厂水量×污水处理厂进厂的生活污染物浓度
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
=
城区用水总人口
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城市污水处理集中收集率需要城区用
水总人口、累计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BOD5浓度等3项指标。
1)污水处理厂进厂水量
数据来自“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计算行政划分为城市的各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总和。
2)污水处理厂进厂的生活污染物浓度该值计算分为3步:
第一步:计算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染物浓度。通过(45×天 数×人口)/累计处理水量计算(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统一取45gBOD5/(cup?d))。
第二步:比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BOD5
进水浓度与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染物浓度。
第三步:校核进厂的生活污染物浓度。当系统中BOD5进水浓度大于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染物浓度时,采用后者计算收集率;当系统中BOD5进水浓度小于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染物浓度时,采用前者计算收集率。
3)城区用水总人口
城区用水总人口以各城市上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以城区人口与城区暂住人口之和计。
示例1:某区域人口为40万人,有2座污水处理厂,1-6月份 系统中2座污水处理厂BOD5进水浓度分别为110mg/L、90mg/L;处理水量分别为1000万m3、2000万m3。
污水处理集中收集率计算方法如下: 1-6月份处理水量的天数为181天。
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染物浓度=45*40*181/(1000+2000)
=108.6mg/L
校核后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厂的生活污染物浓度=
(108.6*1000+90*2000)/3000=96.2mg/L
污水处理集中收集率=(1000+2000)×96.2/45/40/18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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