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近期,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组织开展餐饮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安溪县城厢镇益民街、大同路2家餐饮场所未按规定保障燃气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店内燃气报警器未通电)。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教育,并分发《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手册》,提醒注意燃气使用安全。【处理理由及结果】安溪县城厢镇2家餐饮场所未按规定保障燃气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以及《泉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鉴于该违法情节较轻,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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